标题:从长安十二时辰入手,浅谈唐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 内容: 引言在农耕文化为背景下的古代中国,两性的地位一直是不对等的。 《礼记》中早有“妇人,从人者也。 幼从父兄,嫁从夫,夫死从子。 ”的说法。 而程朱理学盛行后,女子更是完全沦为男子的附庸。 这种情况下,女子若能遇到一个人品端正,顾念旧情的配偶,还能侥幸相伴余生。 如果遇人不淑,则很可能半生凄凉。 ▲长安十二时辰中的王韫秀从古至今,婚姻对于女性的意义都是非常特殊的,特别是在古代,婚姻往往就决定了女性的命运。 接下来我以女性在婚姻中的状态为分界,直观地分析唐代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。 一、待字闺中:未婚女性的家庭地位古代未出嫁的女子统称为“在室女”,包括未出嫁的女儿也包括在室的姑、姑、姊妹等。 唐代在室女的义务与别代没有明显差别,就是在家遵从祖辈、父辈的教诲,顺从父母兄长,并对长辈履行“孝”的义务。 从法律地位上来看,在室女的地位虽然稍逊于家中同辈且同龄的男子,但大体上依照“长幼有序”的原则执行。 也就是说,姊高于弟妹,姑高于子侄。 这一点,从量刑标准上可见一斑。 如《唐律疏议•斗讼》“殴兄姊”条载:诸殴兄姊者,徒二年半;伤者,徒三年;折伤者,流三千里;……即过失伤杀者,各减本杀伤罪二等。 而在继承问题上,性别区分就表现得很明显。 因为在古代宗法制中,只有男子才是家族的传承者,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继承人,女子没有继承权。 如果没有儿子,将依照传统里父系血缘的亲疏关系,依次排位,有时甚至直接由同族或乡邻共同划分,这就是所谓的“吃绝户”现象。 ▲财产继承但是到了中唐时期,随着司法实践方面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。 在室女的继承权也得到了确认。 如《唐律》中有“同居均分原则”:“即同居者应均分,不均平者,计所侵,作赃减三等论。 ”《开元•丧葬令》还规定,绝户(只有女儿)父母去世后,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外,其余的财产都由女儿继承。 另外,父母生前立下遗嘱的,可以排除法律的相关规定。 就像《太平广记》里尚书家的独女,丧父母后可以继承父母的所有财产,自立门户。 值得一提的是,在“女子无才便是德”的观念影响下,女子受教育一直是不被提倡的。 但是在唐代,这种情况得到改善,出现了很多有名的才女。 如德宗时,女学士、 尚宫宋氏五姐妹,幼“皆聪慧”,其父宋庭芬“教以经艺”,并“课为诗赋”。 使得五个女儿不到十五岁就提笔能文,出口成章。 可见在一些书香门第中,女子是有等同与男子的受教育权的。 ▲古代义绝而“协离”则是古人的“协议离婚”,丈夫会写一份“放妻书”。 与七出的“休书”不同,“放妻书”里不会指责妻子的错误,仅仅表明双方不和,自愿解除婚姻,重新聘嫁。 并且丈夫在结尾会表达自己对妻子的美好祝愿。 相比于对女子特别苛刻的“七出”和极端的“义决”,协离其实是唐代最为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。 《唐律疏议·户婚律》载“若夫妇不相安谐而离者, 不坐。 ”而且在“和离”中,女方主动求离的情况并不少见。 据《云溪友议》记载:唐颜真卿为临川内史时,地方上有位叫杨志坚的书生“嗜学而居贫”,其妻王氏即以“资给不充,索书求离”。 和离的女性不仅能够自由改嫁,还可以带走自己的全部嫁妆。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唐代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确实非常高。 ▲敦煌《放妻书》唐代女性婚姻给我们带来的启示现代社会,随着女性的自我意识觉醒,尊重女性,男女平等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。 但在当今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女权主义映衬下。 唐朝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对女性的态度,其实更加可贵,也更值得我们去思考。 首先,孟德斯鸠说过:“人们都向往自由,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。 ”在加强保护和尊重女性的同时,我们也不应该排除约束。 不同的是,这种约束不应该是单向的,而是双方各有约束。 就像“七出”和“三不去”相互约束一样。 第二,尊重差异。 我想这句话在很多方面都受用。 我们反对性别歧视,但却不能否认,女性和男性之间是有差异的。 因为这种差异,男性和女性的分工和侧重也有所不同。 虽然这种不同不是绝对的,不是不可突破的,但它确实存在。 遗憾的是,即使在今天的社会,无数人为“女权”摇旗呐喊,而这种差异还是没有等到应用的尊重和正视。 平等不是趋同,不是针锋相对,而是尊重差异。 ▲开元盛世场景古代社会,战争、繁重地农耕和劳役都需要男性劳动力,身体素质决定了男性在社会的主导地位。 而为了促进人口的繁衍和保障血统的延续,封建时代的主导者们又必须把女性置于相对弱势的从属地位。 我们不可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古人。 然而,如果没有宋明理学的弊端,唐代女性地位的提升无疑释放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,让我们看到开放、包容的曙光。 参考文献《唐律疏议》《太平广记》《云溪友议》《唐六典》《新唐书》等 发布时间:2024-11-12 17:29:00 来源:好客运势网 链接:https://www.sushituan.cn/4689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