还阴债记录方式 凡从事一切贪污,受贿,赌博,经商,买卖中有黑钱或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暴利者,均应从第一次开始的年份算起,至现年止,每年加一万贯。如继续出现山上述黑钱者,则继续烧还受生钱。但第二次烧还受生钱,不得少于第一次..